日前,公安部再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指引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以快速恢复马路行车秩序。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保险理赔和处理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
新规即将实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证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理和合法性,保证交通事故双方利益再度引起市民关注。
新规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并提供依据做了新规定,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新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目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4种情况下对事故产生的药费和修车费先行垫付。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尽管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假如不满足先行垫付的4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以责任未定(交警未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付相关费用。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介入后,意味着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推脱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
此外,简单的双车碰撞,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找不到第三者事故责任为由擅自将理赔金额打折,不愿全额理赔。当交警介入后,这方面的赔偿责任逃避将可以避免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处理流程如下:
第一、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第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写有关索赔单证。
第三、审核索赔单证
1、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索赔单证。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第四、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第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出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第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交财务划款。
2、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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