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当要做适当的限制。非诉法律援助范围可以很广,但法律援助中,非诉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援助中心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不包括街道(乡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未经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对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所做的调解。而且很多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并不适用非诉法律援助。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复合可能,受害方也希望早点结束婚姻关系,非诉调解就显得没必要。而对于缺乏证据材料的一些案件如劳动争议则应当先进行非诉调解,一方面更有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弥补证据材料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不能抱有一概先使用非诉调解后再提供诉讼法律援助的观念。事先已经过多次调解,甚至有关部门也主持过调解的案件,对方受援人没有诚意参与调解等,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再进行非诉调解。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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