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替丈夫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时间:2023-07-06 10:40:59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代替丈夫签订协议,在获得丈夫的委托且不具备以下情形的生效:1、法定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2、合同中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妻子如何为失踪丈夫讨债

在丈夫这样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于妻子来说是非常难以处理的,那么可以进行讨债的行为之一就是进行法院的追诉,把债务讨回来,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债务人失踪了如何讨债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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