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锅炉登记卡》,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登记文件)交予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2)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受理通知书》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4、登记机关向申请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需要由申请单位存档的文件资料和一份《锅炉登记卡》。
5、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一台锅炉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将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按规定位置悬挂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锅炉证要操作几年锅炉后才6年复一次
锅炉证要操作十年锅炉以后才6年复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60日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3、身份证复印件。
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应按《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根据拟领操作证的类别不同,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司炉工人考试一般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国务院第583号国务院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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