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行政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在业务上,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
审计机关监督的主要任务和方式:
1、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法律规定:
《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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