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刑庭是处理刑事案件。形事案件,就是犯法严重,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案件。例如如果打人,导致轻微伤,这种情况下,不用判刑,只要赔点医药费,不要坐监牢,这就不算是“刑事案件”。如果打人导致严重损伤,达到“轻伤”的程度(某个部位有一定的障碍,或者面部不好看),就要判刑。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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