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拆迁纠纷结案后申请强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虽然拆迁纠纷一般6个月之内结案,可是拆迁纠纷实行的也是二审终审制,所以一审结案以后,被拆迁人或者征地主管部门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如果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征地主管部门是可以申请强拆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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