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最新消息:《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有关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浙江省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居住登记最新规定:
办理条件:
浙江省流动人口在杭州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下要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办理居住证
办理材料: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2、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注: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登记方法:
费用:免费
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况如下: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办理救助登记。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变更: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居住证最新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理条件:
浙江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办理材料: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居住证办理可以在网上预约
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十五日内
费用:首次申领免费。
换领或者补领的,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签证
《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变更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换领
《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证作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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