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三种:质量缺陷、质量通病和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是指工程在施工后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问题规范的情况;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已建成但存在许多不完善或缺陷的外形和内部功能问题;质量事故则是指在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工程的质量缺陷是该工程在施工完以后,由相关的部门进行质量问题的检测,但是该工程达不到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问题的规范,这种现象就是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的质量通病是该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但是又很多地方比如外形、工程内的功能都不完善甚至有很大的缺陷。工程质量的事故是工程在建设的时候或者建设完成使用的时候,出现很多不安全的未知的因素,导致出现不同程度的事故。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以上,就是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及处理方式的全部解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主要进行负责的是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监理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督和处理,及时治理和改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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