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是犯罪:现行刑法已经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说,由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是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哪些情形
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
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在实践中有些刑事犯罪是属于行为人过失造成的,而还一些则纯属是意外事件,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对量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过失犯罪可以减轻刑事处罚,那么如何区分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而意外事件是指完全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情况,不构成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在进行区分时,应根据一定的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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