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提交大会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针对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拆除并罚款
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没收实物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拿不到产权
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件
办不了经营证照
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证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提交大会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下简称《决定(草案)》)提出,对侵占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情形,拟责令限期拆除的同时,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具体处罚措施
《决定(草案)》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建设规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其中规定,出现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等情形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对于已建成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乡村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
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证件;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证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商,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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