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是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围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而他则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在现如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般技术鉴定的结论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的几个区别: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的依据才作出来的一种行为,而他的主体其实也就是我国相关的行政机关,但是技术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作出,而且也可以通过我国的司法机关或者是其它的相关的单位部门来作出决定。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一次性认定即告终结,当事人是没有权利进行申请重新认定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从,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此来进行重新的鉴定。
再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主要体现的是其部门的行政意志;但是一般技术性鉴定却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行使的,因为这是双方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区别对比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具体的执行法律的行为,它也具有相关的技术鉴定得出的具体的结论,可以认为,它能够被认定为是技术鉴定结论,但是它却应该属于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如果想要确定事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相关的部门应该通过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析并定下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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