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主体要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主观要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应如何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说到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实就是指此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按照规定,此罪表现为故意,所以说要是过失实施了具体的行为,那么此时不能认定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在主体上面,则要求是一般主体。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那么会从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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