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多首音乐被TCL侵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去年9月,他们在迪信通购买了TCL在2002年生产的全部12款手机各一部,发现对方将包括王洛宾的《青春舞曲》、李海鹰的《七子之歌》以及《康定情歌》等23首大家熟悉的音乐作品作为内置音乐,其中涉及到20位曲作者。经比照,平均每款手机涉嫌侵权8.92首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复制传播上述23首曲目之前未获得授权,且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严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将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开道歉,同时索赔1284.48万元。
被告:赔偿应在50万以内
TCL的代理人则指出,起诉的事实不清楚,不能仅仅通过12部手机就推断所有的产品都侵权。他们还认为赔偿数额上并没有得到国家版权局专门的批准。另外,他们还表示手机的音乐和光盘等使用方式相比在实质上应有区别,TCL方面认为此案赔偿数额只应在50万元以下。
在开庭之初,另一被告迪信通表示其根本不构成侵权,作为经销商是没有这些义务的。他们在经销手机时不可能先收听里面的音乐,此案事实上和其无关。
焦点:0.12元标准是否适用
昨天,音乐著作权协会不仅出示了20位作曲家和他们签署的管理合同,还把他们和摩托罗拉公司、中电通讯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协议作为佐证,以证明国内、国外等多家企业是以最低每首铃声0.12元的标准付费使用的,其中中电通讯的标准是每首0.5元。
对于1284.48万元的索赔金额,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律师刘平当庭进行了计算,他说,TCL手机2001年销量120万部,去年更达600万部。整个按600万部计算,每部手机8.92首的铃声音乐侵权,再依照2倍惩罚性的赔偿计算,就是1284.48万元。
对此计算方法TCL给予坚决否定,他们称国家版权局根本没有明确过手机铃声收费标准是每首0.12元,而且上述两份协议没有代表性,0.5元的收费行为是不恰当的。他们还出示了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认为整个手机行业都觉得0.12元的标准过高,而且证明目前手机行业每部利润只在2到3元之间。
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他们对此不予认同,指出索赔是由于当时手机利润最大时侵权引起的,谁都明白前两年卖一部手机能挣一个VCD。就是现在手机利润也在20%到30%,2到3元的说法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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