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自首。受贿人在检察院立案追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无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所谓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所谓坦白,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罪行的行为。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此,自首是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认真考虑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则只是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已,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幅度也要大一些。在本案中,陆某成是具备自首还是坦白,将在量刑方面产生影响,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侦查机关掌握了陆某成犯罪事实的线索,在立案之前将陆某成带至侦查机关进行询问,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还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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