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确定如下:
1、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二者的适用要件不同。侵权赔偿请求权以过错责任为最基本之归责原则,而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均须有法律之明文规定。同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要有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但是,在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时,既不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只要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即可),也无须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即便没有过错,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妨碍或侵害之危险时,权利人也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这是因为,人格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其行为对人格权之侵害、妨碍或危险本身就是非法的。基于绝对权的排他性,权利人当然有权排除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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