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房屋从竣工到报废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对房屋修缮定额进行管理,对房屋的勘察、设计、维修、更新等修缮活动,以及对技术、施工、设备的实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实行房屋修缮工程定额集中管理。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设置合理、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一)建筑场地的限制,修缮与使用并存;(2)拆除修复与原有结构相结合;(3)旧材料的加工等合理利用;(4)人工操作维护工程分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测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为修改定额积累资料。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登记,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修缮任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单位,不得再取得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等级手续。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理责任人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理房屋的,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不妨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超标准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未办理房屋质量监督手续的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
(5)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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