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医疗费应当具有关联性。产生的医疗费应当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有关联性。如果是因为是治疗自身原有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那么就有可能因为不具有关联性而不被法院认可。比如说伤者自身固有一些糖尿病、冠心病,若因治疗自有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就有可能会被区别开来。对于该部分的医疗费不会被支持。第二个,医疗费应当具有合理必要性。因治疗伤情花费的医疗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对于实践中一些过度治疗,挂床所产生的医疗费同样有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
交通事故医疗费和护理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终护理费证据材料要求:
(一)护理人员有工作情形:
1、护理人员误工证明;
2、护理人员工资条显示扣发工资情况;
护理人员单位开具,工资明细,如应发工资,扣保险,扣公积金,考勤扣款,实发工资等。一般情况下
,考勤扣款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减少的工资收入。
3、护理人员完税证明;
护理人员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完税证明。护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少情况与工资减少情况吻合。
4、护理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护理人员与开具证明的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情形: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发票、收条: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请护工的费用,最好开具正规发票。
(四)诊断证明或者“三期鉴定”写明护理的,诊断证明:
医生开具,说明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
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鉴定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五)构成护理依赖证据材料:
1、护理依赖鉴定报告意见书
鉴定机构出具,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另外某些案件如有需要,鉴定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护理标准:
(1)参照当时的护工标准;
(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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