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问题
时间:2023-07-04 17:52:34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夫妻一方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财产协议;

2、夫妻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财产协议;

3、财产协议明显不公平的;

4、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财产协议的;

5、其他应当判决变更或者撤销的。此外,还有三种协议可能无效,即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控制。

夫妻间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间的财产协议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写明夫妻财产协议主要是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以防止以后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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