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视频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电影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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