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该条款是体现《劳动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自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在《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违反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部颁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对上一条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1999年7月7日)中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了赔偿项目以及因商业秘密被侵害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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