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申请资质证书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甲级、乙级资质申请应向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国务院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根据隶属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建设工程设计院乙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标控制。
(2)丙级、丁级资质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并抄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规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备案材料时,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符合行业分类标准较高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上级证书,承担较高等级的勘察设计业务。项目数量达到升级条件后,由发证部门出具正式证书。申请上级临时证书和正式证书的审核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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