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倡议和主办的国际性妇女活动“妇女十年”的影响下,人们首先聚焦的是针对妇女人群的暴力问题。而目前,妇女、儿童、老人仍然是各国反家暴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
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工作、教育等领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该条约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妇女权利受侵害。
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进一步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导。《立法框架》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规。
其中,除美国、南非、秘鲁、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其余国家都是在近10年内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在亚洲,除西亚一些国家外,东亚、南亚、东南亚、中亚和北亚地区的国家大都设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据了解,美国的一些院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进行上诉,许多反家庭暴力组织也可帮助受虐妇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还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一、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
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方法:首先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途径。反家暴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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