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什么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