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若已注销则需前往社保服务中心进行补缴社保手续。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将无法开业、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也不会为其开立账户。
如果个人的营业执照已经被注销,那么个人可以前往社保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个人缴费以补缴社保。
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就相当于企业实体没有了,企业单位无需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后,员工如何补缴社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员工仍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办理完社保注销手续。
在此过程中,员工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如银行流水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使员工社会保险关系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新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补缴的具体政策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员工应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了解相关具体操作。同时,企业也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
营业执照的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实体消失,员工仍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办理完社保注销手续。在此过程中,员工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使员工社会保险关系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新用人单位。企业也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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