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30 15:53:11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虽然这两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或主要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比如广东省珠海市“余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余某等人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原任职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并根据原任职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00万元。余某等4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侵犯专利技术资料或内容,并且给专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比如浙江省温州市“余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余某违反保密协定,向他人披露任职原厂的专利技术,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及图纸泄露给肖某,为其制造出13台生产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给原任职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余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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