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需要担一辈子。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质押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质押担保的,质押人以其出质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所以质押人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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