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委托装修公司时,除要对装修期限进行约定外,业主还应就装修期满后未完工或者出现纠纷后的处理方式作明确约定。
3月7日下午,在华臣影城三号厅举行的欢送会上,300多名球迷拿着写有曲波字样的纸,为心目中的偶像送行。在青岛平度的宋女士2009年初购置了100多平方米的新房。2009年8月,宋女士和青岛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约定装修工程期限至2009年10月,非因宋女士一方的原因,若装修公司期限内未完工,每天将按总价款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装修开始后,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两次给装修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计46800元。但第二次支付价款后,却无法联系上装修公司的经理了。2009年11月,装修公司又突然出现,继续为宋女士家装修。直到几天前,装修公司才将工程决算发给宋女士,这比约定的完工期晚了38天。
近日,宋女士带着合同及相关证据找到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薛强强律师认为,装修公司逾期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月6日下午,律师陪同宋女士找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经理解释,施工期间自己身体不适住了16天院,公司也出了点小问题。经过争取,装修公司最终和宋女士达成协议,退还宋女士违约金、装修中减项的费用以及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退款共计11000余元。记者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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