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二楼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高空抛物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二楼也有责任。
二、高空抛物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5、赔偿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6、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三、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3、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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