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只规定了追诉的标准,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什么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层司法部门无法处理此类犯罪,打击此类犯罪和保护受害者的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I.案件摘要
石嘴山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受理了贺XX合同诈骗案。2003年12月28日,被告何XX与四川XX集团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合同底价为6500万元。合同签订后,他XX未经**悦新铝业有限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年检和运营授权,未经政府正式批准,伪造了**悦新铝业有限公司电解车间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欺骗四川省XX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在石嘴山滨江工业园区建设。XX第二建筑公司接到通知后,将施工设备及相关人员运至惠农区滨江工业园进行施工。但是,他XX没有提供施工图纸作为借口,因此该公司至今无法开工。后来,他XX以各种借口三次骗取公司4.3万元。2004年8月6日,何某某得知**宇达铝业有限公司将在石嘴山滨江工业园区投资建厂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他某某逃往银川火车站区。根据造假者留下的电话号码,贺某花800元申请**裕达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使贺某某成为**裕达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个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一个财务专用章。,银川火车站迎宾宾馆楼下私刻公章220元,伪造营业执照和公章用于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他现在被捕并被拘留。现行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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