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失踪报警求助的受理条件为: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失踪时间48小时以上予以受理;1、失踪人员因病理性原因迷途走失的、失踪人员有严重残疾的、失踪人员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老年人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情况(如留有遗书,有自杀可能)的,立即予以受理。2、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如有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等疑似被侵害情形的,派出所应立即受理并报刑侦部门开展工作。3、另外,公安机关接报失踪报警求助后,经查明失踪人系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已知下落或可以联系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如果有人失踪,可以在三日后向居住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经一个月克音信,可以向当地刑警队报案。报案时须提供失踪人的详细信息。但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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