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商上海上影春天影业公司打算拍摄电视连续剧《陆小凤》20集,还专门从云南省话剧团聘请资深制片人赵为廉担任《陆小凤》剧组的制片主任。但该电视连续剧仅拍摄了14集后,便处于停工状态。被解散回原单位的赵为廉为讨薪金,将制片商上影春天影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影春天影业公司支付原告赵为廉酬金人民币4万元。
2005年5月24日,上影春天影业公司与赵为廉签订《陆小凤》剧组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约定邀赵为廉担任20集电视连续剧《陆小凤》剧组的制片主任,聘用期限自2005年5月24日至同年10月10日,酬金为每集5000元,合计10万元。该笔酬金内包含了需支付赵为廉所在云南话剧团的劳务、各种补贴、节假日、每日超时加班费等费用。酬金的支付方式:签约当日,先支付10%的定金;开拍第五天,支付酬金20%;拍摄内容完成一半时,支付酬金20%;赵为廉完成剧组工作后,并结清所有帐目及代保管物品后,制片商春天影业公司付清剩余全部酬金。
2006年3月10日,赵为廉将上影春天影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声称合同签订后,自己依约到达剧组开展工作,认真全面地履行了制片主任的职责,得到了相关合作单位的肯定。但是因制片商的原故,该剧未能如约完成。到2005年10月,《陆小凤》在拍了7部14集后,剧组便呈停工状态,剧组解散,导演、演员及工作人员均各自返回。自己配合制片商处理完善后工作,而制片商却未支付自己应得的7万元。在静安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双方意见分歧无法弥合。
被告上海上影春天影业公司则称,2005年10月1日,赵为廉离开了剧组,有600万元的发票未交给制片商,影响了制片商的工作,这证明赵为廉的工作极不负责任。被告还称已支付了赵为廉5万元酬金,双方是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赵为廉起诉应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更何况赵为廉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时效。
审理中,法院查明上影春天影业公司未替赵为廉办理过招、退工手续,替赵为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赵为廉原本就有正式的就业单位,被上影春天影业公司招进《陆小凤》剧组工作,这种临时聘用的关系,仅仅是为完成拍摄电视连续剧制作。从合同目的来看,双方主要强调的是工作的结果,而不是注重工作的过程,即制片商不是通过对赵为廉的管理,达到成果的实现。此外,制片商支付给赵为廉的报酬中包括支付赵为廉单位的劳务费。从制片商没有替赵为廉办理招、退工手续,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来看,双方仅仅是劳务关系。对于劳务纠纷,法律规定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该纠纷的时效也不受60天的期限限制。
法院还认为,对于赵为廉报酬的计发和核算,是根据赵为廉完成的工作任务,而非工作时间来进行,即每集5000元,共20集。现赵为廉只完成了14集的拍摄,那么赵为廉所主张的报酬也只能按此标准计算。因聘用赵为廉的期限已到期,作为制片商理应支付该项报酬,考虑到赵为廉已实际领取了薪金3万元,制片商还应继续支付4万元薪金。至于,制片商抗辩赵为廉还有2万元的帐目未结清,法院以为该2万元备用金,并非劳务报酬,与劳务报酬作相抵扣缺乏法律依据,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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