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保护动物
时间:2023-06-11 09:42:35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的韩某逮鸡案因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全案发生法律效力,已移送司法部门执行。彝良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同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彝良龙安镇人)在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龙井组野外的山上用尼龙绳和树枝设下多处陷阱,先后共非法猎捕了6只庆鸡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的一天,韩某将捕获的庆鸡拿到公路边出售。被告人陈某当日恰巧路径此地,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29日,彝良森警接举报,在陈某家中查获庆鸡一只。2016年5月6日,彝良森警在被告人韩某家中查获庆鸡五只。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非法猎捕的六只庆鸡系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80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达四只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已构成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但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捕获庆鸡未被杀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二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惩治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在此提醒,彝良系生物多样化的地方,有小草坝、海子坪等保护区,还有大黑山、小沟等林场,其间生长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很多,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植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猎捕、盗挖、砍伐这些国家保护的动植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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