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的情况有: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2、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2.承诺延误或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该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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