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武汉晚报)(记者万勤通讯员董新)武汉一公司员工离职后,将原东家告上法庭索取节假日加班费。昨悉,东湖开发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将其请求驳回。
严小姐从2006年4月至次年12月在武汉某公司工作。她诉称,在工作期间,共有13天的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且未办理社保。她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994元、赔偿未办理社保的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确认,严小姐于去年9月26日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同日,劳动仲裁委认为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那么,严小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东湖开发区法院认为,严小姐离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点应当从离职之日起算。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法》于去年5月1日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严小姐申请仲裁的期间应当适用《劳动法》60天的规定。严小姐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亦即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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