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待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后,且缴存时间无间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2、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尚未还清前,不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任一方均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离异后一方购买住房的,若未在我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还款信誉良好,并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5、职工购买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该住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后,再以购买该住房名义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宿迁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市、县、区贷款经办人初审贷款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录入并扫描和收取有关贷款资料,在业务系统中核定贷款额度,并在《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办人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中心审批后,由贷款经办人通知贷款申请人领取《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4、借款申请人持《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审核《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后,应当场签署借款合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择日办理。
5、申请人或代理人持签定好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划款通知书》,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办理借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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