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调查措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和防范性的措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虽然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只具有保障和防范功能,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过,这些措施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效果上是相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折抵。在治安案件中,同样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比如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移送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保证实施处罚,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二、行政拘留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当事人所处以的一种较轻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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