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提供条件多少标准达到犯罪
时间:2023-03-09 20:12:22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立案标准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罪,但是并不意味着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构成开设赌场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赌资数额累积达到5万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也涉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开赌博群及时解散了还有没有罪

开赌博群及时解散还是有罪。

开赌博群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就要负刑事责任,一般是不能消灭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及时解散赌博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公民因为赌博抓了关多久?

公民因为赌博被抓之后多久要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最长15天。

如果是用于商业用途,提供了条件赌博或参与赌博赌博较大,5天拘留或罚款500。

情节严重的,十几天后的15日拘留,并于1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赌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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