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还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关系密切,新债务人的声誉和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不同意的,债务转让无效。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能随意拒绝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后,从属权利不转移。
债务转移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
(二)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基于债务人的表演义务形成的债务即不能转移。
(三)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债务人履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则不同,极有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知道,当事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出于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债务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如欲发生债务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债权人以明确的作为表示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现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与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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