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哪些
时间:2023-08-06 21:15:38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罪量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交通运输事故后逃跑或其他特殊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规定,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上,事故同等责任(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中一人以上受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处罚:(1)酒后吸毒后驾驶汽车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的;(3)知道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汽车驾驶的;(4)知道无牌照或废弃的汽车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深圳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事故责任程度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l)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刖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交通肇事致其亲属伤亡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交通肇事犯罪,虽不构成自首,但肇事后积极施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经变成了一种高发的犯罪。而在对肇事者进行处罚时,往往是根据当地作出的量刑标准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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