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证丢了需要进行补办。补办方式是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能起诉离婚吗
结婚证丢失,能起诉离婚吗?
起诉离婚需要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结婚证丢失,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的效力等同于结婚证。
1.补齐结婚证
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需要注销结婚证才能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如果实在没办法,最笨的方法就是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后再离婚。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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