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市民李先生和妻子陶-女士于2004年结婚,并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署有两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2008年,两人决定购买一辆私家车,原计划是两人一同贷款购买,却被男方父母以贷款利息过高阻止,李先生的父母主动拿出16万元给夫妻俩购买了一辆20万元的私家车,并表示纯属赞助,不需要归还。然而在一个月前,李先生和陶-女士因为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对于所有共同财产采取平分,唯独这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陶-女士认为,虽然车辆的8成费用由男方父母出资,但是当时老人说是赞助夫妻两人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李先生却认为,买车钱中16万元来自自己父母,理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参与平分。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当初李先生父母决定出资赞助夫妻俩购买私家车是在双方关系存在期间,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单独赞助李先生,就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应该按程序平分。同时,律师还强调,与此相反的是,如果双方在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者车产,只要没有特别说明是赠送给夫妻双方,或者在房产车产上写上双方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该属于个人资产,一旦离婚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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