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的类别
时间:2023-03-06 08:43:02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前一种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第二,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如共有物或共有权利的买卖;第三,权利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如负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买卖;第四,在出卖人的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后一种瑕疵有两种情况;第一,债权及其他权利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合同;第二,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权利瑕疵两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中,权利是存在的,只是要么不为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要么虽为出卖人所有,但第三人于其上附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不存在之瑕疵中买卖的权利根本不存在,不论其对于出卖人而言,或对第三人而言均不存在。前一种权利瑕疵的担保既用于物的买卖,也适用于权利的买卖;而后一种权利瑕疵担保仅适用于权利的买卖。

一、融资租赁合同归属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一)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二)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三)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四)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五)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七)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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