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查封、扣押的行为,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产品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行为之后,生产者、销售者无视法律的规定,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产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行为。对这种公然藐视法律、抗拒行政执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规定了对抗拒查封、扣押人的具体处罚是:
一、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即按出售时的标价计算,按等值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没有标价的,按市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计算;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产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查封、扣押后,原所有人已没有对产品的处理权,如果原所有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扣押、查封的产品,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抗拒,是进一步的阻挠、破坏行政执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禁止的行为,理应从严打击、严惩不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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