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事判决书
(2010)沪铁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许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彬、被告人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许杰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悬挂沪BX1147假牌照,擅自安装方信顶灯冒充营运出租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上海南站出发层的西北匝口进站。值勤交警鲁国全发现后,便指挥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许杰为逃避查处,强行倒车并撞及后面的车辆。此时,鲁国全走到该车车头前,另一交警赵天富到车门边示意许杰下车,但许锁闭汽车门窗,突然将车启动向前冲,鲁避让不及,右小腿被撞击后,跳倒在车头引擎盖上,顺势抓住雨刮器不至摔落。许杰不顾鲁的安危,驾车沿沪闵高架向西逃离,行至高架路中环岔道口停车,鲁跳下车后,许杰继续驾车逃逸。经侦查,2010年2月28日晚,当许杰驾驶该辆车在本市娄山关路茅台路出现时,被公安机关查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鲁国全、陈永明、高海荣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刑事摄影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某
审判员陆某某
代理审判员张某某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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