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要件?
时间:2023-03-09 14:52:48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一、涉黄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黄案件立案标准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卖淫活动泛滥,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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