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对方全责车辆贬值怎么办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的,主要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车被追尾赔偿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
你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你可以请求赔偿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如果你的车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你可以请求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如果你的车是非经营性车辆,你可以请求赔偿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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