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词的解释是司法人员在处理纠纷时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免受或少受法律处罚,又或是明知无罪的人使其遭受法律处罚而做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
一、徇私枉法罪词解释
徇私枉法罪词的解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二、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认定徇私枉法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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