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这里讲的赔偿损失,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的后果。
(四)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一、什么是约定赔偿损失
所谓约定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损失时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转移,该约定赔偿损失条款也随之转移。但是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约定赔偿损失条款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才能实际生效。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例如,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应支付给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只须证明一方已构成违约并使其遭受损害,而不必证明自已遭受了10万元的损失,就可以要求对方依据约定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当然,当事人如果只是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受害人还应当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另一方面,在确定适用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应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二、赔偿损失的范围时怎么样的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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