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消灭: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公司的变更: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
(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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